夫妻簽“忠誠承諾書” 丈夫有過錯法院判賠


  福建省漳州市曾某向妻子林某出具一份“忠誠承諾書”,承諾其若違背忠誠,那么所有財產歸林某所有。后來林某發現丈夫重婚,就告到法院,要求對方履行承諾。那么,夫妻之間“忠誠承諾書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?近日,漳州市薌城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,曾某存在過錯,其房產歸林某所有,并賠償林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。

  2005年年底林某到漳州打工,不久認識了曾某,曾某說自己從來沒結過婚,沒小孩。在曾某的追求下,林某與其同居并辦理了結婚登記。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間,曾某向林某出具了上述“忠誠承諾書”,表示若發生與她人同居、重婚、提出離婚或毆打林某等違背互相忠誠等情況時,承諾愿意把自己所有的財產(包括房產)全部歸林某所有,另外給予林某5萬元的損害賠償。

  婚后不久,林某即發現曾某已在2000年結婚并育有一子的事實,而且他在離婚后還與前妻保持著曖昧關系,曾某還時常毆打林某。林某認為曾某存在多處違背互相忠誠的事實。于是,林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要求法院判決房產歸她所有,曾某賠償5萬元。

  薌城區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:準予雙方離婚,曾某房產歸林某所有,并賠償林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。

  以案釋法

 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所謂的“忠誠承諾書”是否合法有效。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,夫妻應當相互忠實。婚姻法第46條規定,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。

 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忠誠協議,實質上正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誠責任的具體化,既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,又具備了合同的全部生效要件。法院判決合理合法。

  但是,我們也必須注意到此種契約關系與民商事契約有巨大差異。婚姻承諾書,依托于婚姻關系,其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及公序良俗。并非所有的承諾書都會得到法院的認可,其有效性與否需要法院根據約定內容作出具體判斷。

  通過本案,我們可以看出,法院對于5萬元的賠償金并未認可。

  法制日報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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